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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路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路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8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路凯,男,1995年6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乐清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路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晓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路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叶路凯伙同王森(未满十六周岁)、方方明(另案处理)受赵磊淼(另案处理)等人指使殴打被害人南某,叶路凯、王某等人乘坐方方明的车子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朝天门火锅旁守候南某。当晚11时30分许,方方明驾车带着被告人叶路凯及王森等人一路跟踪被害人南某至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58号鲜十里面馆,再跟踪至城南街道丹霞路与千帆西路银来小区门口。被告人叶路凯及王某下车,蒙面并持棒球棍一路追打被害人南某到乐清市新汽车站旁的马路边,致被害人南某的右尺骨粉碎性骨折,然后乘车离开现场。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叶路凯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国贸小区被抓。上述事实,被告人叶路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南某的陈述、证人王某、赵某2、赵某1的证言、光盘、光盘制作说明、抓获经过、车辆档案、卡口信息,通话详单、病历等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路凯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路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叶路凯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路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顺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