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树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树远,顾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号。组织机构代码80543663-7.被执行人康树远,男,1959年5月24日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顾丽荣,女,1960年11月19日生,住昌黎县。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树远、顾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康树远、顾丽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康树远、顾丽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康树远、顾丽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伟审判员 马海军审判员 程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洪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