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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俊江、袁培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江,袁培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江,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袁培政,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512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袁培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袁培政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培政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