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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东营市胜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胜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胜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的存款17766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