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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学红与李东洋、李光友、李建惠、蓝明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红,李东洋,李光友,蓝明智,李建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红,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李东洋,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李光友,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蓝明智,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李建惠,女,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张学红与李东洋、李光友、李建惠、蓝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东洋、李光友、李建惠、蓝明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志军审判员  白景清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