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东禧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831号原告刘东禧,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曹思博,开封市禹王台区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3号楼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禧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禧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东禧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禧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东禧承担。审 判 员 裴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