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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世兴、涿鹿县武家沟镇白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兴,涿鹿县武家沟镇白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马世兴,男,196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涿鹿县武家沟镇白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白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马世兴申请涿鹿县武家沟镇白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世兴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