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景涛、韦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景涛,韦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朱景涛,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韦国良,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朱景涛与韦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国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景涛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国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中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国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景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国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景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