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德州银河针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德州银河针织有限公司,山东美达饰品有限公司,孙树亮,王文英,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汇福阳光小区14号楼。负责人:刘艳蕾,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德州银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宁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树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美达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树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树亮,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文英,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陈莉,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经山东省宁津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宁津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宁津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宁津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亚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