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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纳雍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8号申请执行人纳雍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纳雍县雍熙镇沿河街财政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6297095-4。代表人唐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纳雍县王家寨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8066439-1。代表人翁其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支付2015年7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10.762851万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曰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2243元,本案执行申请费4349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10万元,并作出承诺,申请执行人纳雍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5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