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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曲贵宁与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贵宁,高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317号原告曲贵宁被告高文斌原告曲贵宁与被告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曲贵宁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贵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贵宁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曲贵宁负担。审判员 钟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