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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庄慧杰与新疆苁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慧杰,新疆苁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123号原告:庄慧杰,男,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新疆苁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省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河东区横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继凯。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庄慧杰与被告新疆苁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庄慧杰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庄慧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慧芳?PAGE??PAGE*MERGEFORMAT?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