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春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904号原告李春兰,女,1951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德胜乡英贤村丛家屯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告李春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春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春兰负担。审判员 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