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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蒋冬雷、蒋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冬雷,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冬雷,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新建路14号8栋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蒋浩,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灌阳镇兴灌路二巷28号。本院在执行蒋冬雷与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蒋浩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蒋冬雷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浩所有的位于灌阳县灌阳镇建设路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登记证号:灌房权证灌阳镇字第00031**号,建筑面积1764.34平方米);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浩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镇兴灌路二巷28号房屋(房屋登记证号:灌房权证灌阳镇字第0202**号)、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镇龙里开发区房屋(房屋登记证号:灌房权证灌阳镇字第0200**号)、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镇城东开发区滨江路房屋(房屋登记证号:灌房权证灌阳镇字第0102**号)以及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镇滨江路房屋(房屋登记证号:灌房权证灌阳镇字第0102**号)。现因申请执行人蒋冬雷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蒋浩的上述财产,且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丘 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