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某1、何某与林某2、林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何某,林某2,林某3,林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264号原告:林某1,男,1929年7月17日生,住海安县。原告:何某,女,1935年8月26日生,住海安县。被告:林某2,男,1958年1月13日生,住海安县。被告:林某3,女,1966年4月10日生,住海安县。被告:林某4,男,1971年12月6日生,住如皋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1、何某诉被告林某2、林某3、林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在诉讼过程中因病去世,原告林某1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泱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