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叶华生与叶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生,叶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013号原告:叶华生,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涛,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权,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原告叶华生诉被告叶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叶华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国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华生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生撤回起诉。诉讼费188元,由原告叶华生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瑟琴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凤英叶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