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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叶华生与叶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生,叶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013号原告:叶华生,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涛,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权,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原告叶华生诉被告叶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叶华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国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华生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生撤回起诉。诉讼费188元,由原告叶华生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瑟琴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凤英叶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