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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东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高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法定代表人:严玉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收费室主任,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高东波,男,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东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高东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高东波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高东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可以延期(2016)新4323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新4323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福洋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张艺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