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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2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苏晓与黄友生、卢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黄友生,卢冬秀,宁都鑫友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村夫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216号之四原告:苏晓,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被告一:黄友生,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宁都县,被告二:卢冬秀(系黄友生之妻),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被告三:宁都鑫友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河东塘角。法定代表人黄友生(系被申请人一),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赣州村夫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宁都县竹笮乡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黄友生(系被申请人一),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苏晓与四被告黄友生、卢冬秀、宁都鑫友家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村夫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以本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后,原告与四被告经自愿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晓撤回对被告黄友生、卢冬秀、宁都鑫友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村夫乐农业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86元,减半收取12993元,由原告苏晓负担。审 判 长  温小荣人民陪审员  温 涛人民陪审员  宋荣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