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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4435昆山市金星镀锌有限公司与上海威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金星镀锌有限公司,上海威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4435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金星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陶桥村百家塘,机构代码73651099-4。法定代表人朱桂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威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武双路818号2幢,机构代码07296910-1。法定代表人梁海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金星镀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威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昆千商初字第0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告上海威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市金星镀锌有限公司加工款87834元,被告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加工款20000元;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原告加工款27834元。如被告上述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原告有权就未付全部加工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被告上海威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威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相关部门反馈,被执行人上海威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等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威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2015)昆千商初字第0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