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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泰达津联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泰达津联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1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津联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9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根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亨村1座12门102室及D-12-11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津联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生效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65138.54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05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津联电力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津联电力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565138.54元及相关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津联电力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2618号民事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