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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鸡西市同达顺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杨红、任展胜、丁艳杰、付文启、王大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西市同达顺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杨红,任展胜,丁艳杰,付文启,王大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同达顺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法定代表人:杨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桐,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坤,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住所地鸡西市。负责人:刘洪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学,男,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展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艳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文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海。上诉人鸡西市同达顺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顺发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以下简称鸡铁工行)、杨红、任展胜、丁艳杰、付文启、王大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鸡西中院)曾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鸡商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驳回鸡铁工行的起诉。鸡铁工行不服该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5)黑高商终字第167号民事裁定,撤销该民事裁定,指令鸡西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鸡西中院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黑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同达顺发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鸡西市同达顺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6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伟杰审 判 员 张静峰审 判 员 李丹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助理 周纹婷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