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晓凡、倪敬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凡,倪敬清,梅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76号申请人张晓凡,男,汉族,1950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李剑龙(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倪敬清,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梅巧珍,女,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张晓凡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倪敬清、梅巧珍银行存款人民币2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晓凡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晓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倪敬清、梅巧珍银行存款人民币2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