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纪昌花与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昌花,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706号原告:纪昌花,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董永兴,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夏乃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纪昌花诉被告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纪昌花撤回对被告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纪昌花撤回对被告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昌花撤回对被告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纪昌花承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