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北敬宇堂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敬宇堂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敬宇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隆祥东街**号**号(世纪龙城*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鹏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生、薛坤汉,均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南路**号(8)。法定代表人:张荣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敬宇堂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3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敬宇堂药业有限公司又以同意按一审裁定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敬宇堂药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敬宇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更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