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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书荣、高玉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书荣,高玉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书荣,女,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杨照平,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陈书荣之夫。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玉芹,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再审申请人陈书荣因与被申请人高玉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书荣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遗漏了申请人的MR诊断报告单,申请人所治疗××与厮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治疗××与厮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双方发生争执后,陈书荣已有××确实出现了加重情形并入院治疗的实际情况,原一、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被上诉人高玉芹补偿陈书荣8000元并无不当。综上,陈书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书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