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宝利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丰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利,绥芬河市丰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郭宝利,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车务段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丰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陶玉田,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郭宝利与绥芬河市丰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丰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船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