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成其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383号罪犯张成其,男,1955年3月16日生,江苏省涟水县人,原住涟水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涟刑初字第00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成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淮中刑终字第0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1日交付镇江监狱执行执行,2010年9月3日调至无���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54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44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张成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成其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2017年3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成其犯故意伤害罪,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损失,现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其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