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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新权、倪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权,倪浩,江西环明科环有限公司,倪安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权,男。被执行人:倪浩,男。被执行人:江西环明科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倪安勤,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余仲调字(2017)8号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倪浩、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倪安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倪浩、江西环明科技有限公司、倪安勤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44730元(其中标的款933000元,申请执行费117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兵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