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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袁磊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袁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169号申请人XX,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袁磊磊,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XX诉袁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磊磊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XX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袁磊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照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