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与王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喜群,王云,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迟芳,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喜群,男,1965年8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平,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女,1977年1月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组织机构代码72637XXXX。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迟芳,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0-1703A、0-1705室,组织机构代码79595XXXX。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上诉人张喜群因与被上诉人王云、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迟芳、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喜群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喜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喜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喜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翠玲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