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谢爱民与王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爱民,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谢爱民,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王金,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谢爱民与被执行人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金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爱民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金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谢爱民清偿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00元及年利率6%标准自2015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金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王金未予履行。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金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申请执行人谢爱民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金住所地,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到被执行人王金的住所地浠水县××××村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金的下落,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4、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到被执行人王金住所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金有可供执行房地产财产的线索。5、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王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谢爱民,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王金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爱民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金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慧峰审判员 闵 敢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寒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