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刑更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唐树华犯交通肇事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树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102号罪犯唐树华,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四川省汶川县人,藏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汶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树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德阳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德阳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杰、杨剑川出庭履行职务,德阳监狱委派宋君、张霞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唐树华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认为,罪犯唐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树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汶川县司法局出具了“唐树华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适宜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罪犯近亲属亦提交了假释担保书,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树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 敏审 判 员 罗为民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