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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蒲连喜与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连喜,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蒲连喜,男,汉族,1954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蒲连喜与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