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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边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边曼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711号原告: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泽坤,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曼曼,女,1987年3月9日,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郭之瑞与被告边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唐山郭之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原告郭之瑞负担。审 判 长  郭 杰人民陪审员  冯永章人民陪审员  徐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郑晴月书 记 员  孟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