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丽丽与陈剑山、王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丽丽,陈剑山,王延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781号原告:苏丽丽,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小霞,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剑山,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王延娟,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苏丽丽与被告陈剑山、王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苏丽丽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丽丽负担。审 判 长 薛自力人民陪审员 陈 坤人民陪审员 周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依婷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