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竺平峰、李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竺平峰,李虹,舟山市劦众海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14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120号。负责人:何晨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莉倩,女,该分行员工。被告:竺平峰,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虹,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告:舟山市劦众海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坞坵社区紫窟涂。法定代表人: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告竺平峰、李虹、舟山市劦众海工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40元,减半收取2372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沈 玲人民陪审员 范荣新人民陪审员 徐 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