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华威公司与被告李红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南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2167号原告甘南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鲜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红梅,女。原告华威公司与被告李红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喜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威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宝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购买了原告开发的音河明珠小区A栋楼二单元202室,面积114.43平方米,尚欠楼款68834.7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无任何理由推脱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购楼款68834.75元。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欠据各一份,被告未有证据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原告华威公司与被告李红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红梅贷款购买甘南县音河明珠小区A栋020202号房,建筑面积114.43平方米,每平方米3475.22元。2015年6月15日,华威公司房屋交款单据显示,李红梅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欠A#2-202房屋首付款分两期交齐,15年底交88834.75元、16年底交88834.75元,共计177669.50元。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开始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华威公司与被告李红梅达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原告已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未按照欠据约定足额、及时付清房款,欠据约定的给付期限早已届满,原告自认被告已交纳108834.75元,要求被告继续继续履行给付剩余房款的义务,被告未有证据反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甘南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68834.75元。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87元,减半收取760.4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