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莉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莉,刘京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莉,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京(刘莉之兄),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京,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再审申请人刘莉因与被申请人刘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莉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房屋是北京理工大学对本校职工出售的福利住房,刘京没有资格购买,刘京出具的《关于馈赠福利分配住房购房权的证明》只是购房权转让,不应包括刘莉福利部分。且该证明是在刘莉颅脑损伤、智力有限的状态下,机械的听从“安排”签的字,且没有任何其他家人及证明人在场,其余兄弟姐妹都不知道有这份证明。(二)房款是由现金和福利折扣两部分组成,其中46307.5元是刘莉及前夫福利补助和政策优惠及工龄折扣的扣除部分,占房款49.41%。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中把房屋买卖契约里第一、二条房款折扣关键部分省略,折扣公式也没有作为依据。(三)自1997年至2015年的供暖费是以刘莉的福利由单位代交的。北京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证明可以证实涉案房屋有刘莉的经济利益。刘京侵占了残疾人刘莉的利益,没有给予补偿。(四)刘京拥有其他住房,而刘莉居住在父母遗产房的一间,刘莉为残疾人,生活半自理,退休金根本无法维持今后生活和医疗及雇保姆养老的需求。刘京自1997年住到刘莉的房子至今,从没有给过孤寡残疾人刘莉任何的经济补偿,在生活上也从来没有给予过帮助,尤其在近五年父母去世后刘莉无人照顾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竟从未去看望刘莉,并拒绝给刘莉经济补偿,明显的侵害了残疾人利益。综上理由,我们希望法庭依法根据刘莉购房款中的份额、对“馈赠”证明质疑。从刘莉的实际困难出发,由刘莉、刘京共同拥有涉案603号房产,公正公平的保护残疾人、弱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孤寡残疾人的生存利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刘京提交的搬迁与装修协议、入住合约及安全责任书、交款收据、户口本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刘京与刘莉在1999年6月30日签订上述协议后,双方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有关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现刘京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刘莉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有合法依据。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依法所作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刘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程占胜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