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配珍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配珍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配珍,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丰顺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丰顺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成发,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配珍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徐配珍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怡乐园十一街1号“顺合副食店”内,非法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2017年3月16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徐配珍以及数名赌博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4035.5元以及投注单据93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配珍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认为被告人徐配珍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徐配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配珍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配珍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酌情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配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配珍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4035.5元、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单据93张,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