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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杨双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杨双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815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南路5号。负责人:王洪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双柱,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被告杨双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于文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米文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