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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文海、袁长红与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海,袁长红,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文海,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袁长红,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183号1栋。法定代表人:高军,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玉成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