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建颖与上海莱祥富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建颖,上海莱祥富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65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汤建颖,女,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莱祥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沈明祥,总经理。原告汤建颖与被告上海莱祥富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310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莱祥富纺织品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汤建颖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等14,625.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莱祥富纺织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7)沪0117执1655号一案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农行上海江湾支行、工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开户的账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款(冻结期限均为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如需续冻,请于届满前10日提出书面申请)。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莱祥富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通过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集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汤建颖与被执行人上海莱祥富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婵瑶书 记 员 沐艳颖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