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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吉兰与穆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兰,穆宏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1721号原告:陈吉兰,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穆宏奎,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陈吉兰与被告穆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吉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穆宏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余欠借款15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需要于2015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还款。穆宏奎未到庭参加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书。原告陈吉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1个月。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吉兰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还款日期为一个月。同时查明被告穆宏奎借款后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25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155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拒还。本院认为,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之后被告虽归还了部分欠款,但余欠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拒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余欠借款155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穆宏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陈吉兰借款本金1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穆宏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毅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人民陪审员 程高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登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