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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景光与姜海波、张振儒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光,姜海波,张振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光。被执行人姜海波。被执行人张振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光与被执行人姜海波、张振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振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2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姜海波、张振儒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79114.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海波、张振儒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永      波审判员 樊      明      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