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宗德与重庆国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德,重庆国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10723号原告:王宗德,男,1958年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重庆国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魏强,职务总经理。原告王宗德诉被告重庆国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宗德,被告重庆国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宗德诉称:原告于2015年8月1日进入被告公司上班,2016年8月31日离职,从事保洁员工作,因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半个月误工费1450元。被告重庆国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实,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原告填写了《重庆国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求职人员甄选登记表》后,进入被告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离职。庭审中,原告称其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主张半个月误工费1450元。2017年3月21日,原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3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2017]第226号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原告王宗德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举示的重庆国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求职人员甄选登记表、劳动合同、[2017]第226号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仅表示其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主张半个月误工费1450元,原告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宗德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