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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徐冰亮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冰亮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865号罪犯徐冰亮,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鼓刑二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冰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徐冰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对其减刑三个月二十八日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冰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徐冰亮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2月、2016年11月获得二次监狱表扬,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冰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冰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八日(刑期至2017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