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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杜忠河与高新玲、常金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忠河,高新玲,常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0号申请人杜忠河,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高新玲,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常金志,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申请人杜忠河与被执行人高新玲、常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忠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新玲、常金志与申请人杜忠河已经达成和解,作出还款计划,由于还款时间较长,申请人杜忠河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4执10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巍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