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代川与吴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代川,吴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代川,男,生于1970年12月7日,汉族,居民,广安市广安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贾伟,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三,男,生于1957年1月20日,汉族,居民,广安市广安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雪强,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代川因与被上诉人吴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代川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代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代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0元,减半收取7220元,由上诉人刘代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谭 昀审判员 罗乔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