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刑更字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贾文军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文军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字288号罪犯贾文军,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炎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罪犯贾文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贾文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2个表扬余513分。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亦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消费记录、湖南省炎陵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7]第129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文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文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