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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洪文与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洪文,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金洪文,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法定代表人顾众利,董事长。金洪文与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熟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给付金洪文工资人民币32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履行;二、金洪文、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金洪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5)熟虞执字第00534号,执行标的3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2015年5月25日,另案债权人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通知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对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及逾期不能清偿的事实提出异议,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众利确认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无能力清偿债务。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本院作出(2015)熟破(预)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7月,申请执行人金洪文以法院已裁定受理对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本案作为终本案件进行管理。因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未有和解或重整的意思表示,且已严重资不抵债,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熟商破字第00003-01号民事裁定,宣告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动态管理;本院在对本案动态管理中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熟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卫忠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蕊 来自: